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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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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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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共同犯罪,几种,情形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固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详细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匡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匡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留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

        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因为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因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见注①) 假如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统一时间统一场所实施行统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门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

        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

        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看风和接应,乙入进房间窃取财物时,又望到一熟睡的妇女,伺机强行发生性关系。

        则该 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 罪并罚。

        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常常泛起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匡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匡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躲,容隐,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前提,对这种事后匡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统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统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

        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