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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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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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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界限,诈骗,金融,罪与非

         枢纽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据有的目的"。

        
      (1)首先,望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的犯罪。

        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详细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据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为具有非法据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回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入行违法犯罪流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据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回还"为条件前提,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据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回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