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关键词: 侵占罪,职务,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是指本单位的财物。
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村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划定或契约商定临时治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其与侵占罪的区别,后文祥论。
从天然属性分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司法实务中,难点在于是否把无形财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无形财产指不具有天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利益的财产。
梁慧星教授对"物的观念之扩张”有如下认述: 因为实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铺,对电暖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张物的概念。
于是,电暖声,光等天然力,亦被拆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但权利仍不包括在内。
我国民法亦应如斯解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中划定: "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自然气等”。
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划定和"物的观念之扩张”理论,无形财产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人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报权,功作权和贸易秘密等,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不同于电力,暖能,煤气,自然气等无形物,这类无形财产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根据详细情况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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