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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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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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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侵占罪,职务,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是指本单位的财物。

         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村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划定或契约商定临时治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其与侵占罪的区别,后文祥论。

         从天然属性分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司法实务中,难点在于是否把无形财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无形财产指不具有天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利益的财产。

         梁慧星教授对"物的观念之扩张”有如下认述: 因为实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铺,对电暖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张物的概念。

         于是,电暖声,光等天然力,亦被拆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但权利仍不包括在内。

         我国民法亦应如斯解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中划定: "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自然气等”。

         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划定和"物的观念之扩张”理论,无形财产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人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报权,功作权和贸易秘密等,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不同于电力,暖能,煤气,自然气等无形物,这类无形财产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根据详细情况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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