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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什么是假释?假释的前提是什么?假释的考验期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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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假释?假释的前提是什么?假释的考验期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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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前提地予以提前开释的一种刑罚执行轨制
    关键词: 假释,多长,前提,考验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前提地予以提前开释的一种刑罚执行轨制。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归到社会上,因此,必需附加一定的前提:

      (1)合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

        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合用假释的刑期前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合用假释。

        

      合用假释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合用假释的实质前提,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需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入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1)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听从监视;

      (2)按照监视机关的划定讲演自己的流动情况;

      (3)遵守监视机关关于会客的划定;

      (4)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视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视及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

        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假如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仍是过失犯罪,是重罪仍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划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如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划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视治理划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划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然予以宣告。

        

      相关法规: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划定的程序入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听从监视;

      (二)按照监视机关的划定讲演自己的流动情况;

      (三)遵守监视机关关于会客的划定;

      (四)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视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假如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划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然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划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划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分有关假释的监视治理划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