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尺度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刑法条文明确单独划定的条文。
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就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不能认定为匡助行为。
那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尺度也是刑法条文根据实行犯来划定的。
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先容。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尺度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延伸: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把握。
我们以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掌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是故意犯罪,假如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假如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
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假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糊口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以为是犯罪。
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刑法第358条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划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原因在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罪中的常态化。
刑法分则划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划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并没有划定组织卖淫罪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为成立前提,所以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完全可以实施此罪,假如多人共同组织卖淫并构成犯罪,显然是任意的共同犯罪。
但实际中,组织卖淫行为涉及对内治理,对外"经营"各种复杂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关系,行为人不但要有效控制卖淫者,还要与嫖娼者打交道;不仅要时时留意逃避依法查处,更要面对来自黑恶势力的滋扰。
犯罪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卖淫罪通常很难由一个人实施,行为人去去需要合作者或协助者才能顺利"开张营业"。
因此,组织卖淫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
笔者在北 律信息网"司法判例"检索框中输进枢纽词"组织卖淫",结果显示了36个相关案例,经由统计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只有2个案件是由1个行为人独立实施,有34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行为人被判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多达21个。
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实施过程中需要保镖,打手,管账人予以"协助"已经成为常态,或者说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事实上已常常态化。
由于考虑到还存在少数由一人单独实施组织卖淫的案件,所以在不改变组织卖淫罪的"任意共同犯罪"类型的条件下,将已经接近类型化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划定单独的法定刑,就成为比较稳妥的立法选择。
我们从上文中划定的内容可以望到协助组织卖淫罪最高的量刑尺度就是十年有期徒刑。
小编在上文中同时为您收拾整顿了有关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尺度的认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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