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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杨国红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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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国红抢劫案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杨国红掳掠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三亚刑初字第18号公诉构造:三亚市人民查看院。被告人

    杨国红掳掠案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1)三亚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构造:三亚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杨国红,曾用名杨红,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夫。

        

    1999年11月来海南省三亚市打工,捕前暂住三亚市滨海路一工地楼,因本案于2000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管所。

        


      辩护人:关少凰,女,海南欧家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法令援助)。

        


      三亚市人民查看院以三检诉字(2001)第12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杨国红犯掳掠罪,于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亚市人民查看院查看员孙一寻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杨国红及其辩护人关少凰到庭到场诉讼。

        

    现已审理闭幕
      三亚市人民查看院指控:二000年九月二日,被告人杨国红伙同吴某某,李某(二人均在逃)三人预谋掳掠,于当晚10时许携带生果刀拦坐吴清海(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去海坡开辟区,约11时车行至海坡金诺别墅后面公路时,三人持刀逼着司机吴清海掳掠,尔后又把吴清海拉下车拖到距出租车停放处所约5-6米远的树丛中,用刀将吴捅致失血性休克灭亡。

        

    被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湾派出所联防队员巡逻发明后,三人别离逃离现场,被告人杨国红于当夜被设卡的公安干警抓获。

        


      公诉构造针对指控的犯法事实,当庭举出被告人杨国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质料,三亚市公安局所作的血迹,血型及对死者吴清海遗体检讨的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报案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故认为被告人杨国红的举动组成掳掠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国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构造指控杨犯掳掠罪,均无贰言。

        

    但被告人杨国红分辩称:掳掠作案是吴某某提出的,不是三小我私家事先预谋掳掠;本人没有效刀捅被害人。

        

    其辩护人辩称:①本案被害人的灭亡系谁所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②告状认定被告人向被害人捅刀,惟独被告人的供词,且被告人在庭审否定用刀捅被害人,以被告人的供词作为定案依据,显失公平。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日,被告人杨国红伙同犯法怀疑人吴某某,李某(二人均在逃)在三亚市滨海路一工地楼预谋掳掠。

        

    晚上10时许,杨国红,吴某某,李某携带生果刀窜到市和平街第二华侨特需商品供给公司公路时,拦住吴清海(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号为琼B06935),三人上车后叫吴开去海坡开辟区,约11时车行驶到海坡开辟区金诺别墅后面公路时,三人叫司机停车后,便拨出生果刀逼着司机要钱,司机吴清海交出钱(详细数额不详)后,吴某某等三人持刀把吴清海拉下车拖到公路边的树丛中,当吴清海被拖离出租车约5米处时,吴某某,李某,杨国红三人就用刀往吴清海身上乱捅,致使吴清海身上多处受伤,就地造成失血性休克灭亡。

        

    这时,正在巡逻执勤的三亚湾派出所联防队员陈宗岳,陈巍,吴育明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沿停放出租车公路偏向开来。

        

    吴某某,李某,杨国红怕被发明赶快把吴清海的遗体抬动约1米远处藏匿。

        

    陈宗岳,陈巍见有出租车停在路上但车上无人,便停下车查找司机,随即发明吴某某,李某二人持刀向他们冲来,他们退回到出租车停放的公路上,接着陈宗岳赶回所里报案,陈巍和吴育明看管现场。

        

    吴某某,李某,杨国红乘隙逃离现场,杨在逃跑中把刀扔掉。

        

    被告人杨国红于当夜被设卡的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犯法事实,有报案人陈宗岳的报案书及扣问笔录证明2000年9月2日晚上11时阁下,其和队员陈巍,吴育明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巡逻至海坡开辟区金诺别墅后面公路时,见一辆出租车停放在公路上车内无人,便停车查找司机,被藏在公路边草丛里的两名歹徒持刀冲来,接着陈宗岳赶回所里报案,后该所干警赶来搜查现场发明该出租车司机已被歹徒杀死;证人陈巍证明9月2日晚上和陈宗岳等三人巡逻发明的景象与陈宗岳证明的一致;证人陈治弟证明被害人吴清海和他合买的出租车琼B06935,吴清海当晚7点钟接其换班交车及吴当晚身上带有钱和BP机(1298256022),被抢并被杀戮的事实;证人吉云飞(出租车司机)证明9月2日晚吴清海被他人掳掠杀戮的事实;有三亚市公安局提取笔录证明提取被告人杨国红身上所穿的细条状暗赤色短袖衣上袖处可疑血迹,并判定为"O”型人血;三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能判定书对死者吴清海遗体上血迹及现场血迹判定结论为"死者吴清海为"O”型血;与被告人杨国红短袖上衣上的血迹统一血型;有三亚市公安局法医判定书及照片,反应死者吴清海身上十二处刀伤,判定结论为:死者身上受到的损伤为锐器刀类损伤,系生前被他人持刀砍伤颈部消息脉后造成失血性休克灭亡;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公路停放一辆出租车(琼B06935),并距该出租车约5米处一棵马尾松树下俯卧有一具男尸和犯法分子掳掠现场遗留的血迹等物;有被告人杨国红指认掳掠现场照片证实与勘查现场环境相一致;另有被告人杨国红供述9月2日晚上伙同吴某某,李某在海坡开辟区掳掠出租车司机的财帛并持刀捅司机致灭亡的犯法颠末等证据佐证。

        

    综上证据来源正当,反应客观事实,证据之间彼此吻合,并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