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如何确认立案尺度?
对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如何确认立案尺度? 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流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职员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提供便利,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以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发布,试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尺度划定》明确: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支属泄漏有关部分查禁犯罪流动的部署,职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支属提供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躲处所等便利前提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支属泄漏案情,匡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提供便利,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上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合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况
下一条: 东阳刑事律师唠唠定期租船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