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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对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如何确认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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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如何确认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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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如何确认立案尺度? 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流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职员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提供便利,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以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发布,试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尺度划定》明确: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支属泄漏有关部分查禁犯罪流动的部署,职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支属提供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躲处所等便利前提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支属泄漏案情,匡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提供便利,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