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第389条)
行贿罪(第389条) [释义]本罪是指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职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以财物的行为,或在经济去来中,违背国家划定,给予上述职员和单位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去来中,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合法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合法利益,情节严峻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合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归扣,手续费,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回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职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职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国家工作职员论。
[说明] 一,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天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97《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划定有单位行贿罪,故行贿罪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
行贿罪主观方面,是有谋取不合法利益的目的。
二,1979年《刑法》关于本罪的相关条文是第一百八十五条。
比较新《刑法》的划定,两者区别在于: 1.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行贿罪的法定概念;2.进步了法定刑,并划定了四档量刑尺度;3。
排除了单位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增加划定"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作为构本钱罪的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