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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各级人民法院须如何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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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法院须如何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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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法院须如何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9日以法[1996]96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的《关于必需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指出: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严厉执法,克服难题,依法执结了大批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不乱,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在执行过程中接连发生执行职员或被执行人伤亡等严峻事件。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做好执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对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及其他职员必需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并持证,着装入行。

         执行中,遇有其他执法部分拦截或盘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讲明情况,不得强行通过。

         必要时,要讲演当地党委协调解决。

          二,对被执行人采取逮捕措施,必需十分慎重。

         凡被执行人已经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实体处理错误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均不得逮捕。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逮捕可能影响该企业出产秩序和社会不乱的,一般不得逮捕。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采取逮捕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划定报批或通报。

         未经批准的,不得逮捕。

          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以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作出逮捕决定的,一律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四,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后,受案法院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使公安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自行逮捕,应当及时讲演当地党委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