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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刑法中管制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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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管制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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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刑法中管制的划定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
    关键词: 划定,刑法,管制

         刑法中管制的划定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划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以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这是管制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之枢纽。

         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划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 (1)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听从监视;(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划定讲演自己的流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划定;(5)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入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一按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入行无穷期的管制。

         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划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依据第40条之划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栖身地的群众公布解除管制。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视改造  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但因为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故也离不开群众的监视。

         事实上,刑法典第39条所划定的"听从监视”,也等于听从群众的监视。

         这充分体现出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