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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容隐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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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容隐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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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容隐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即都实施了“容隐”行为。

         其主要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后者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惩办犯罪的正常流动。

         (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不同。

         前者表现为容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入行违法犯罪流动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作假证实容隐犯罪人的行为。

         二者虽都有“容隐”,但含义不绝相同。

         在方式上,前者之容隐要广于后者,即不只限作假证实一种,还包括其他一切妨害有关机关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在容隐对象上,前罪之容隐又要窄于后者,即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及其他犯罪组织或犯罪人;此外,后者之容隐必需系事后之匡助行为,易言之,若行为人与其所容隐的对象事前有通谋的,则应直接按其所容隐的犯罪人的共犯论处,后者则无此限,亦即无论行为人事先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存在共谋,都可构成犯罪,若系事先有通谋的,则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3)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才可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成为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