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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患者如厕摔残病院被判赔50万东阳刑事律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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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如厕摔残病院被判赔50万东阳刑事律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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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院厕所的地板太滑,患者如厕时不慎摔伤致残,伤者支属向院方提出巨额赔偿。

        日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审讯决,判令大竹县人民病院赔偿患者蒋旭509999.1元。

        据了解,这1金额创下了该市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的z高纪录。

          事件:患者如厕摔残  2005年5月3日,17岁的大竹县某中学高1学生蒋旭因患慢性乙型肝炎到大竹县人民病院传染科住院治疗。

        当年5月13日,蒋往上厕所,因该楼层厕所外间的地上留有油污和水渍,蒋1不留神,摔倒在地,立即昏迷。

        其支属赶到现场入行了录像。

          经诊断,蒋旭被摔成重度颅脑损伤,在该院治疗近4个月后出院。

        几个月后,蒋又被送到该院入行颅骨修补术,并到重庆等地治疗,但仍是落下了终身残疾,且精神变态,成绩在学校1直名列前茅的他不得不辍学。

        其间,该病院共垫支医疗费10余万元。

          往年6月19日,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央鉴定,蒋旭的精神障碍系脑外伤所致,被评定为2级伤残。

        为此,蒋父多次找病院协商赔偿事宜,但院方只同意赔偿十几万元。

          起诉:索赔80余万  往年8月,蒋旭1纸诉状将大竹县人民病院告上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各种损失80余万元。

        庭审中,现场录像,目击证人均证明,病院厕所外间地面肮脏,有剩菜,剩饭,油污,水渍,且无防滑垫,极易使人滑倒,蒋旭就是因地板湿滑而摔倒。

          原告代办署理律师唐隆茂以为,病院没有绝到公道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厕所外间地板湿滑,导致患者蒋旭摔伤致残,并因此产生了巨额的续治用度。

        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6条及相关划定,病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大竹县人民病院辩称,病院厕所及1切建筑物属验收合格,使用多年,且有专职职员负责,其卫生环境前提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摔伤系意外事故,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同时要求重新鉴定。

          判决:病院赔偿50万  日前,法院作出1审讯决。

        法院以为,被告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证据划定》第28条的划定,不予准许,判令其负担蒋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前3年的续治费,诉讼费等共计509999.1元。

          因原被告双方均对判赔金额持有异议,双方均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