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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受贿罪如何判处罚金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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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如何判处罚金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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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了解罚金的方式之前,我们还是应该知道,法律上规定的罚金是什么意思,具体又有哪些特征。实践中,不少人将罚金与罚款弄混淆,掌握了这些内容后,就能准确的进行区分。那么受贿罪又是如何判处罚金呢?今天,本法律网站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受贿罪如何判处罚金”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一、什么是罚金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二、罚金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在对犯罪分子做出罚金处罚的时候,具体适用的方式不同,这还要看实际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