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 来源 : * 作者 : 东阳刑事律师
关键词: 东阳刑事律师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愿为他人现实的自由权,这里的他人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身体活动自由,虽以意志活动自由为前提,但是只要基于一直从事身体活动的能力及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以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被害人承诺免除行为的违法性。东阳刑事律师 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性心理也可以成立本罪。行为非法性有形的方式,无形的方式,使用欺骗方法剥夺他人自由,违反了被害人的现实意识,侵害了其身体活动的自由,依然可以成立非法拘禁罪。加重情节的乌龙,情节刑法第三百,238条第1款,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