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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讨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营证券和股权吗——东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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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营证券和股权吗——东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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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营证券和股权吗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7)》里明确,对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还可以使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管理特征、及管理基金类别的相关字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管理对象,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为: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基金超过经营范围之外经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就1定认定为无效?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开展的经营活动,除非涉及这3类经营,否则因此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就都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之外的业务活动,可能被基金业协会认为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而影响管理人的登记备案,另外根据情节不同,也有可能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所做的分享,我们明白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员是可以进行开拓其他的业务,可以兼营证券以及股权,但是也是存在1定的风险,所以大家在经营的时候也需要规避风险,希望大家可以谨慎管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积极进行咨询。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