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258961965
    东阳刑事律师

    东阳刑事律师——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当前位置 : 首页 > 罪名分析

    东阳刑事律师——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 来源 : * 作者 :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09月20日|浏览:50003次 【案情】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两家原有矛盾。2002年7月24日重5时许,朱培章拿着铁叉坐在本村十字路口说孬话。这时朱秀金在一村民家里打牌,在旁边的刘秀英说朱培章在外边骂人,朱秀金留意听一会儿,没听清骂的啥。朱秀金走出去,在距朱培章十来米远处停下问朱培章骂谁,朱说骂派出所处事不公,朱秀金不让骂。这时朱培章起身拿着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边躲边往南跑,朱培章在后面穷追不舍。追出五、六米远,朱秀金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仍追赶朱秀金,朱秀金又从地上拾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倒地。经法医鉴定,朱培章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朱培章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朱秀金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朱秀金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发生口角,即持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朱培章的不法行为,砸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轻伤,此行为第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诉人要求被告人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夏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秀金无罪;(二)驳回自诉人朱培章要求被告人朱秀金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从伤害后果来看,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自诉人轻伤,已构成犯罪。但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看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即为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本案中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所谓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观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包括两种情形:犯罪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有人认为只有对犯罪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两种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准许公民对违法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另外,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它违法行为在当时也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行为限定为犯罪,也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二)不法侵害下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应以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是不法侵害已不可能侵害威胁合法权益。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有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这两种防卫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三)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o.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下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行为人只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