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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东阳刑事律师谈谈定期租船合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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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谈谈定期租船合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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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定期租船合同,和普通的租赁合同一样,承租人需要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需要交付船舶给承租人使用,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