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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刑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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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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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关键词: 诈骗罪,刑法,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通奸骗妇女,诈诈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正当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入行盗窃,诈骗,巧取豪夺。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为依法惩办诈骗犯罪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划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详细题目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独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峻”: (1)诈骗团体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峻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峻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者造成其他严峻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峻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入行违法犯罪流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变态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回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划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介入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铺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职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划定的数额,确定合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详细数额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对于多次入行诈骗,并以后次诈诈财物回还前次诈诈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回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回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入行诈骗犯罪流动,案发后拘留收禁,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假如权属明确的,应当发回给被害人;假如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拘留收禁,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回被害人;假如能够确定拘留收禁,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回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