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作为故意罪过形式之一的间接故意,因为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题目仍处在探讨中。
其中的核心题目当然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它涉及什么是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明知必然性而任其发生”是直接故意仍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形态之分? 刑法理论对这些题目的研究固然并不鲜见,但有关观点或结论仍须质疑。
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我国刑法第14 条划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间接故意。
熟悉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其他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立场。
在理论与实践上,成为间接故意犯罪理解难点的,恰是"放任”一词。
关于"放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望法。
一是不但愿说,以为放任就是不但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只是采取了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立场。
二是中立说,以为放任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满不在乎,无所谓的立场,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反行为人的本意,不发生行为人也不懊悔;三是放任发生说,以为放任立场并不是在两种可能性之间采取中立,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不是"放任结果的不发生”。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均存疑问。
首先,放任并不是单纯的但愿,它对结果的发生是听其天然,不加干涉,因此包含了但愿和不但愿两方面。
不但愿不是听之任之,听之任之除了不但愿还包括但愿,只不外在放任的心态下,但愿与不但愿都不是那么显著。
所以,但愿说有失片面。
其次,放任发生说则只望到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肯定心态的另一面,因此它与不但愿说一样有失偏颇。
最后,中立说也不大妥当。
刑法第14 条划定的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不是放任其不发生。
从这个角度望,说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不像直接故意那样积极追求而已。
而且,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所以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他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是毫无关系的。
由于假如行为人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另外所追求的行为的结果就不能产生。
于是,为了实现其另一个愿看,就只好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这里就可以理解,法律为什么把放任结果发生的,也视为故意;为什么说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这样的心态,用中立说无法完全解释清晰。
综合考虑,宜从以下3 方面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第一,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但愿的心理立场。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顺其天然,不加干涉,不计后果的心理立场。
首先,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的立场,但又不是漠不关心。
放任是一种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旧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的障碍不往排除,但也不想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自觉听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立场。
漠不关心的说法过于消极,没有揭示放任中"放纵”的自觉的一面。
"放任”并不是行为人在发生和不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可能之间缺乏思索,保持完全"中立”的立场。
放任心态下,行为人不但没有制止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反而发动既定的行为,甘冒危害结果发生的风险,说明放任意志的自觉性。
假如一味夸大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即是割裂了放任意志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在联系,抹煞了放任意志的自觉意识,无法说明放任是犯罪故意的一种意志。
"事实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放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积极意义上讲,放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消极意义上讲,放任是行为人不想用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恰是行为人不按捺自己的危害行为,才会终极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放任实际上反映出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甘愿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风险而豁出往的心理立场。
形象些说,放任就是不计后果。
"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本意,由于行为人既无阻止结果发生的心态也无追求结果发生的积极企图。
其次,放任包含不但愿的立场。
以为放任是不计后果可能轻易接受,以为放任包含不但愿的心态,在我国刑法学界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题目。
放任是否包含不但愿的立场,刑法学界存在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等同说。
该说以为放任就是不但愿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采取了听之任之的立场。
此即前述关于放任的第一种学说。
二是独立说。
该说对等同说入行了批评,以为任何犯罪,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立场,大致有以下3 种:但愿危害结果发生,不但愿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这3 种立场是相互区别的,三者不能搅浑更不能等同。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顺其天然,不加干涉的立场。
在这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假如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反行为人的心愿,由于行为人本身就无意防止它的发生。
假如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也同样没有违反行为人的心愿,由于他并没有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企图。
总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既不同于但愿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不同于"不但愿”危害结果发生这两种心理状态,它是一种独立的心理状态。
三是折中说。
以为放任就是固然没有但愿结果的发生,但又不想法防止,采取听之任之的立场。
此说明确地指出,没有但愿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显著的不但愿,好比,甲向乙射击,却打中了乙身边的丙。
假如丙是甲的挚友,甲显然但愿这个结果不要发生,而丙与甲若素不相识,甲就可能抱无所谓的立场。
另有学者固然没有明确地表示持同样的观点,但从其对放任的理解上望,也属于折中说。
他以为,放任的立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漠不关心。
例如,甲,乙二人在粮库中对丙实施抢劫,为了制止丙的反抗和逃跑报案,遂将丙绑住并用装米口袋将丙压住,使丙不能转动,丙因呼吸难题,窒息而死。
固然甲,乙明知会发生压死丙的结果,却采取了死活不管,漠不关心的立场。
另一种是存侥幸心。
例如,猎鸟者见树上有鸟,举枪射猎,又见树上有小孩爬树,意识到开枪会伤及小孩,但因为打鸟心切,竟忽视人命,只存侥幸不伤小孩之心,仍旧射击,终于伤及小孩。
独立说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但是,独立说归避了放任的本质。
折中说对听之任之的表述固然不是十分恰当,但是与此同时它考虑到放任中包含不但愿的心态则是可取的。
不但愿结果发生的放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
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好比德国闻名的皮带案。
皮带案的主要案情是:两被告打算以裤子皮带勒昏被害人以夺财,曾因担心被害人死亡,改用沙袋闷昏被害人后,归头使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昏过程当中,其中一人为确定被害人是否已无力挣扎更勒紧皮带时,另一人发现而制止,取财目的达成之后,见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怀疑,入行人工呼吸抢救,却已无法复生 。
该案显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不计后果,而是不但愿。
反对者可能会指出,假如他真的不但愿结果发生,他就不要做,既然已经做了,还能说是但愿不要吗? 该批评望似通情达理,但这是错误的。
其原因在于忽视了放任心理的依附性,不完整性及放任犯罪的他行为性:放任心理被阻断在情感过程中,支配行为实施的并非放任心理,而是原先的意志心理。
放任心理与导致附属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并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支配关系。
放任的本质在于对附属结果的一种非欲立场,是相对于直接故意对目的结果的"欲”的立场而言,天然,这种"非欲”立场包括但愿不要发生和对结果的发生持不计后果两种立场。
放任的重要功能在于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除了明知必然性而放任的情况外,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都是但愿,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都是放任。
放任是对可能发生的结果的排除,而没有排除但愿结果不要发生。
以英美刑法中的闻名警察案为例:警察喊住了一个横穿马路的人,该人把警察推倒在地,并逃跑。
"警察熟悉到向该人开枪是很危险的,由于路边上有一人群。
警察应该想到可能会伤害无辜的傍观者, 警察暖切地但愿不要打中无辜的傍观者,于是他小心地开枪,结果命中了无关的傍观者。
"温斯勒德试图通过本案中行为人有熟悉的风险没有持放任立场,而是他没有对风险给予适当的考虑,来论证其放任不要之态度。
詹姆士?B. 布雷迪对此予以了有力的反驳:首先,适当的考虑所指为何? 根据温斯勒德的观点,假如他对风险给予了适当的考虑或者适当的评价,假如他关心,他就不应该开枪。
但该案中,他确实熟悉到了风险的严峻性及发生的很大可能性。
他的错误在于他关注的是达到向横穿马路者射击的目的,而忽视了傍观者的利益。
其次,温斯勒德将放任视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不关心的行为是实存的立场或念头(实存的心态) ,这种望法是错误的。
我们也可以说一个人在情感上是放任的,同时,一个人的放任心态也可以通过他这种情感的缺乏而得以体现。
后面这种意义上的放任通常在区分放任的程度上有重要的意义,亦等于相称的放任仍是或多或少的放任。
放任可以是"根本不关心的立场,也可以是没有"足够的关心”。
在第二种意义上言,行为人声称自己但愿危害不要发生,并不妨碍对他放任的指控。
他可以不构成第一种意义上的放任———由于他有"但愿”,行为是没有"根本不关心”的立场,但由于他没有充分的关心,所以,他仍旧构成放任 。
第二,放任具有附属性。
放任是附属在行为人但愿其他结果发生的心态下的一种意志因素。
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中,行为人是为了追求自己意欲实现的行为而放任其他结果的发生,因此,它首先存在着对目的行为的但愿意志,当然,这种但愿意志的结果有犯罪结果也有非犯罪结果。
为了追求目的行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于该结果的附属结果持顺其天然的心态。
显然,放任是在但愿的心态之上产生的,它是伴跟着行为人追求某种利益并积极实现某种利益的但愿心态所滋生的。
放任的附属性决定了对于犯罪故意来说,放任还具有心理上的不完整性,即它不是在表现其他心理状态下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决定了放任犯罪的他行为性,即放任心理被阻断在情感过程中,支配行为实施的并非放任心理,而是原先的意志心理;决定了在放任心态下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伴随性。
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但愿达到的其他目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一种不确定性的心态下,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可能结果的发生恰是伴跟着但愿结果泛起的,前者是后者的附属物,派生物。
这正如边沁指出:"一个结果,当它是故意引起的时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当预期产生某种结果构成促使行为人决心实施其行为的因果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立场是直接故意或直接产生的故意。
当结果固然是预料之中的,并且是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伴随泛起的,但预期产生这种结果不构成上述因果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该结果的立场是间接故意或伴随的故意。
"第三,放任具有转化性。
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开始产生的意志的确不是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不但愿并非放任意志心态的真正含义。
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是以追求某种目的结果为条件的;恰是这种目的结果,导致行为人原本不但愿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形态产生了性质上的变化。
这种变化表现为: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不但愿这种结果发生,只要休止实施预定行为,危害结果就不__会发生。
但行为人为了追求另一目的结果,执意实施预定行为。
此时,其主观上则会产生一种矛盾:既不但愿危害结果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矛盾斗争的结果仍旧是决意实施预定行为,于是,原有的不但愿意志形态自行消失,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