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盗窃行为之司法解释
文章导读:偷支属财物获谅解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支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以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盗窃文物
关键词: 司法解释,盗窃
偷支属财物获谅解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支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以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文物重罚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躲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平等级国有馆躲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珍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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