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尺度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尺度法部令第64号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流动,确保监狱的安全不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划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流动的特点,制定本尺度。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轨制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纵火破坏监狱监管举措措施,出产举措措施,糊口举措措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纵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举措措施,出产举措措施,糊口举措措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糊口举措措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躲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通奸骗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通奸骗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欺侮妇女的(强制猥亵,欺侮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峻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抢夺案)。
(二十)巧取豪夺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巧取豪夺案)。
(二十一)因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出产经营的(破坏出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峻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峻的: ①殴打监管职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职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目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合法利益,向监狱警察赠予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详细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峻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流动的犯罪团体,情节严峻的。
(二)纵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职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