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抢劫改判巧取豪夺的刑事辩护
案情摘要: 2002年12月,被害人张某,王某一起来淄博要账,要归了2万元。
二人商议一块玩玩(意指嫖娼),二人来到张店健康街由被告人李某,赵某开办的洗头房内,在办事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赵某了解到被害人张某,王某身上带了2万元,被告人李某,赵某商议决定敲诈被害人张某,王某。
被害人张某,王某预备走时,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反锁,问被害人张某,王某要2万元嫖娼费,并威胁被害人假如不交钱,就找派出所把二人抓起来,找黑社会砍了被害人。
如斯,被害人张某,王某不敢反抗,任由被告人李某,赵某便从他们身上搜出了2万元钱。
被害人张某,王某走后感觉很窝囊,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赵某涉嫌抢劫提起公诉,一审讯决以为: 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对被害人张某,王某入行暴力威胁,并采取搜身等暴力手段强行截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有期徒刑12年。
二审中,两被告人李某,赵某的家属委托我们为其辩护。
我们当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并亲身查望了现场情况,辩护人以为: 一审讯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赵某构成抢劫罪,定性不准确,二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巧取豪夺。
定性错误,在量刑上就有很大差距。
由于抢劫罪数额巨大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巧取豪夺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是3-10年。
法庭上辩护人与公诉人就被告人李某,赵某的行为是属于抢劫仍是巧取豪夺铺开了激烈的辩论。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对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或治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一,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并对被害人入行搜身不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抢劫罪中所指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交出财物的行为。
根据现场勘察门锁属于圆轴锁,反锁后从里面不用钥匙完全可以打开,反锁的目的只是怕被外人望到,不能算是禁闭手段。
一审讯决以为: 被告人李某,赵某将门锁住,致使被害人无法逃走是行不通的。
从身体上望,两个被害人都在1米75以上,人高马大,而两个被告人李某,赵某均不到1米6,两被告人的搜身手段不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
两个身高马大的被害人完全可以等闲的制服两个瘦弱的被告人,并打开房门走掉,被害人是能够反抗的。
因而被告人反锁门,对被害人入行搜身不能算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二,被告人的胁迫,也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
抢劫罪中所指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刻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惊,不敢反抗,迫使交出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威胁被害人“假如不交钱,就找派出所把二人抓起来”,当然不属于暴力威胁,应当属于巧取豪夺罪中的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
“找黑社会砍了被害人”虽说是暴力威胁,但这种威胁不能够立刻实施,需要打电话找人,从找上人到人来,要经由一段时间,这能算是以立刻实施暴力入行威胁吗?人来后,被害人可能早就走掉了。
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原因是因为害怕被揭发了嫖娼的违法行为。
终极,二审讯决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李某,赵某为巧取豪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