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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划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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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划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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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假释,减刑,划定,有哪些

         热点城市: 邢台律师磐石市律师通辽律师阜阳律师依安县律师龙岩律师淮北律师临沂律师平凉律师海伦市律师无论是减刑仍是假释,对犯罪分子来讲这都是很有利的,可以让自己少坐一点时间的牢或者被有前提的提前开释。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减刑假释的划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望望这个减刑假释划定是怎样的吧。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划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入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视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正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划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流动是否正当实行法律监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流动的监视,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流动的监视,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讲演。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划定实行同一案件治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入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实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赏罚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栖身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讲演。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入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治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峻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距离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赏罚记实有疑点的;(五)收到控告,举报的;(六)其他应当入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入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入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糊口来源和监管前提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五)其他应当入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前提,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入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背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旬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

         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旬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职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流动是否正当入行监视。

         第十二条出席法庭的检察职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检察职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预备工作: (一)全面认识案情,把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二)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职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庭审过程中,检察职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讯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讯长许可,检察职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庭审过程中,检察职员以为需要入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增补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检察职员发现法庭审理流动违背法律划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讲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距离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划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划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正当;(四)按照有关划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投递执行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旬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视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并作出终极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讯监视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职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入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划定实行存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本划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划定与本划定不一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以上就是我国罪刑的减刑假释划定的内容,其中具体划定了减刑,假释的前提,同时对减刑,假释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先容,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入行才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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