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罪犯合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况
对未成年罪犯合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明确: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假如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合用刑法第三十二条的划定免予刑事处分: 准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
对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报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
上一条: 王洪利盗窃案
下一条: 东阳刑事律师唠唠定期租船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