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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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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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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释义]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守信用证,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刑法杂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入行信用证诈骗流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守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入行信用证诈骗流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划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划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划定,利用信用证入行诈骗流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入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入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入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入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说明]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治理秩序。

         本罪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或其他情节。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职员实行双罚。

          二,信用证,是国际商业中银行依申请人(一般为货物入口商)的要求,向交易对方发出的有前提地承诺付款保证,通过对方银行支付实现。

         各国银行之间再入行结算。

         这种方式将贸易信誉进步 到银行信誉,在当今国际商业中广泛使用。

         现行规则是国际商会信用证结算规则500号文本。

          三,本罪为行为犯。

         当前我国此类诈骗表现为骗守信用证项下贷款,骗守信用证项下货物,信用证套汇融资,用假合同假仓单骗取代办署理人对外付款再取归海内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