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合用刑法第393条划定,单位为谋取不合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归扣,手续费,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回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9条划定的是"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去来中,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合法利益的,不是行贿。
"
第390条划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合法利益,情节严峻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对"单位行贿罪”合用刑罚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一)罚金刑的合用题目。
根据《刑法》第52条的划定: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
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详细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斯。
在目前尚无立法划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划定,也可以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尺度,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相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流动的单位领导职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职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流动,并起重要作用的职员。
单位行贿罪,去去不是靠一,二个天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职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合错误或可能有题目,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职员应与"直接责任职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职员都负有平等的责任。
这种犯罪固然也是天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比拟,无论在形式上仍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职员。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职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职权的大小。
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
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
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