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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火灾事故调查划定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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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事故调查划定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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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修正案,划定,火灾,事故调查

          公安部通过的火灾事故调查划定修正案中将原有的一些划定做了些许调整,譬如: 将第九条加进构成纵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应当立案侦查等等。

         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下火灾事故调查划定修正案全文。

         火灾事故调查划定修正案全文一,将《火灾事故调查划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入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详细分级管辖划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存案。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二,将《火灾事故调查划定》第八条修改为: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入行监视和指导。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以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以为火灾情况复杂,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派遣专家协助调查,或者申请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移送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三,将《火灾事故调查划定》第九条修改为: 下列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应当立刻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

         构成纵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应当立案侦查。

         (一)有职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病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讯,交通关键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分;(三)具有纵火嫌疑线索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