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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刑事律师

    民事诉讼二审增设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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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二审增设简易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简易程序,民事诉讼,增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划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合用章划定。

         "及第一百五十二条划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该两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排除合用简易程序的划定,笔者以为该划定欠妥,主要理由是(1)从合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分析,二审程序可以合用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划定,简易程序仅合用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入进二审程序的案件尽大部门案情及法律关系较复杂,对这些案件合用普通程序有利于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作出公正权势巨子的裁判,有效监视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讯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但有些入进二审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较为明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存在原则性的分岐,并且这些案件在一审也是合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并未改变简朴民事案件的性质,亦即一审中的简朴民事案件,在二审中仍旧属于简朴的民事案件,故这些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合用简易程序。

         (2)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考虑,二审程序应该合用简易程序。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黄金发铺机遇期与矛盾突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一方面大量的矛盾纠纷入进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资源极其有限,很多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二审程序如有选择性地合用简易程序,就可以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更多的人,更多的纠纷获得更好,更广泛的司法救济,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入社会的和谐不乱。

         (3)从实现民事诉讼效率价值出发,二审程序必需合用简易程序。

         效率是现代民事诉讼轨制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二审程序假如不分案件繁简一律合用普通程序,就极易造成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增长办案周期,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轨制的效率价值;而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可以不受普通程序的约束,办案手续简遍,审理方式灵活,办案时间缩短,有利于进步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准确及时地保护当事的正当权益。

         (4)从进步办案质量目的来望,二审案件应该区分使用简易,普通程序。

         司法实践中入进二审程序的民事案件有难易,繁简之分,二审合用简易程序便于人民法院迅速及时地审理好一些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从而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往审理一些新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审案件,切实进步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假如二审程序一律合用普通程序,就会分散人民法院的时间与精力,不利于进步办案质量。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的划定,以充分施展简易程序轨制的价值功能作用,进步司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